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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优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豫050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居民身份证,4105221990********。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居民身份证,4105211986********。 关于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0503民初28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某乙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2123400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期限三年。 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