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611民初1230号
原告:***,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凡庄村。
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华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宝山区经济开发区宝泉路与煤化大道交叉口东北角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华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华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华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