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505民初5307号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钢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钢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先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900元,由原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