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豫0505民初483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 原告***与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180231.68元款项及利息(以180231.6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10日为44263.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5日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与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签订《永通烧结机环境提升节能改造工程(烧结室系统)电气施工合同》,某某公司为承包方,某某建设公司为发包方,约定工期为2019年4月1日至5月10日,签约合同价为49万元,约定“结算额以双方最终审定的竣工结算为准”。同日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由被告某某公司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管理费为工程项目总造价1%,社保统筹费为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于2019年5月10日通过了被告得验收,工程款经某某公司编制的《建筑工程预算书》审定结算为384706.58元,票据承兑支付25万元,剩余134706.58元未支付,此外还有履约保证金1万元,现保证期限已过,保证金应退回,另有某某建设公司挂账未付余款35525.1元,以上合计欠付180231.68元,原告曾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上述工程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与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经核对,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支付给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余款项170231.01元,由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完毕;具体支付方式为:由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前将170231.01元转账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收款账号:62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梅园庄支行;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向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34706元后,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按上述协议第一条约定向原告***支付下余款项170231.01元;如被告河南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2024年12月10日前将134706元增值税发票交付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拒绝按上述协议第一条时间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待收到134706元增值税发票后,一周内再按协议第一条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完毕下余款项170231.01元; 本案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双方纠纷就此调解终结; 案件受理费4667.44元,减半收取计2333.72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