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71民初11085号
原告: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自2022年4月起至立案时止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21563.64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差旅费3000元。诉讼中原告明确诉求一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即立即从现在就职的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离职;诉求二为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自2022年4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1563.64元。;诉求五为差旅费为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进入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技术研发岗位任职项目工程师,被告在职期间分别于2018年8月16日、2021年10月6日与原告各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被告无论在职期间还是离职后2年内都不得在其他单位从事生产、或经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被告于2022年3月26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再次签订书面告知函,告知函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于2022年3月27日生效,有效期2年,竞业补偿金每月2395.96元,于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告知函同时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告知函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做明确约定。原告自2022年4月起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截至2022年12月共计支付21563.64元。2023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在与原告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公司工作,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根本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出诉讼。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某甲公司就其起诉及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逾期未受理证明、送达回证;2.劳动合同;3.竞业限制协议、告知函;4.付款流水;5.被告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照片、视频(U盘);6.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公示信息公示报告以及某乙公司百度、官网信息;7.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竞标的情况;8.邮件截图;9.入职确认函、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保密协议书;10.技术图纸(部分);11.网站截图;12.委托代理协议、发票。
被告***辩称,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第2项至第6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该部分的诉讼请求。***一直有严格《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无违约。故,某甲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也无裁判的必要,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某甲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义务。一、***没有在某甲公司所称的在与某甲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公司工作,某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客观实际。1.***从某甲公司离职后,2022年4月11日至2022年7月25日上午,在中山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从事地产全案策划工作。2022年7月25日下午至2022年9月30日,在广东某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工作,从事市场调查工作。2022年10月1日至今,在佛山市朗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企业)工作,从事市场调查工作。以上企业的生产经营均与某甲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同,与某甲公司也无竞争关系。2、***出入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所在的工业园区,某甲公司就认为***就入职于某乙公司,不符合客观事实。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及某戊公司的经营场所均在同一工业园区,同一出入口。某乙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小区**号地C栋。某丙公司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小区**号地A3栋首层之七。某某企业的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小区**号地Al栋二层之二。***在某丙公司和某某企业工作时,上下班时均需要出入该工业园区门口,并无不妥,未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二、某甲公司通过跟踪、收集***的行踪轨迹,侵犯了***的个人隐私,相关证据均为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三、关于收取快递问题。由于***所就职的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与某乙公司同处一个工业园区,且该工业园区规定快递仅能在该工业园区门口保安室旁进行收发,所以,***到工业园区门口保安室收取快递,并无不妥。且该快递单收件方信息为某甲公司填写,不能因此证实***与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四、关于某甲公司自称的某乙公司饭卡问题。8号地工业园门口有餐饮店,***在某丙公司和某戊公司工作期间,由某丙公司和某戊公司包***的午餐并指定在该餐饮店就餐。***不清楚饭卡的相关事宜,来源不明,且该饭卡非***制作、签名及打勾,不能因此证实***在某乙公司工作。综上所述,恳请法院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被告***就其辩称意见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某某企业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3.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4.某丙公司企业登记查询资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8年进入某甲公司及某甲公司关联企业技术研发岗位任职项目工程师,双方于2022年3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入职确认函显示***任职岗位为项目工程师,所在部门为研发中心;签名确认处有***签名字样,日期为2021年10月6日。员工自律廉洁承诺书显示***岗位为项目工程师;承诺人处有***签名字样。某甲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10月6日签订保密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燃用热水器/壁挂炉的生产/工艺/研发/销售/采购/管理等工作。
双方已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8月16日,某甲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载明:竞业限制义务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到甲方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乙方本人也不得从事生产或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和经营活动;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期限为上年度年收入,双方劳动合同届满或解除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违约责任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年收入2倍的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甲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基本赔偿金额50000元(伍万元整)。若难以计算之损失明显高于5万的,由甲方按实际情况估算价计;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除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外,还疲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弥补,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调查其违约行为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收取的费用。2021年10月6日,某甲公司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与2018年8月16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基本相同。
2022年3月26日,某甲公司向***发出告知函,主要载明:竞业限制于2022年3月27日起正式生效,2年内有效,具体请按协议执行;离职后,需于某丁公司被告最新工作状况,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地址、任职岗位、主要职责、所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某甲公司于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向你支付上个月的竟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每月:2395.96元;如***违反《竟业限制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你应全额退回公司已支付的补偿金,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额外赔偿公司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潜在收益损失,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簧,保全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此外,公司有权要求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下方有某甲公司盖章,知悉及签收确认处有***签名字样。
某甲公司提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其方已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返还。经查,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某甲公司向***转账记录为:2022年4月9日转账431.27元,附言为竞业协议工资;2022年5月10日转账2383.02元,附言为竞业协议工资;2022年6月10日转账2174.08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2年7月9日转账2604.9元,附言为竞业协议工资;2022年8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2年9月21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2年10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2年11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2年12月21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3年1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3年2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3年3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3年4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2023年5月10日转账2395.96元,附言为竞业补偿金;
某甲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某甲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家用电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燃气采暖热水炉、冷凝式燃气暖浴两用炉、燃气灶具、燃气模块炉等采暖设备及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维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某甲公司提交佛山市顺德区某某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某乙公司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路**小区**号地C栋,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销售、安装、修理:燃气具、抽油烟机、电风扇、电暖炉、电热水器、厨房用具、电壁挂炉、燃气壁挂炉、冷凝式采暖炉、燃气热水器、燃烧器、模具、塑料制品以及五金制品;经营本企业和代理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代理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某甲公司提交照片、视频拟证明***在某乙公司工作。经查,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月3日期间,***的车辆(车牌:粤TD****)在某乙公司停放,***进入裕安工业园区;顺丰速运客户存根显示SF1416715425257收件时间为2023年1月4日,收件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天某某燃气具实业有限公司,寄件查询显示快件于2023年1月5日签收;打卡照片显示52号***,单位为裕安,考勤表为12月份,于2日、3日、8日至10日、12日有打钩。***主张其系在佛山市朗登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某某企业)工作,并提交劳动合同、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某丙公司企业登记查询资料、某某企业营业执照拟证明某某企业、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都在裕安工业园区内。经查,某某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主要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社区**路**小区**号A1栋二层之二。劳动合同显示某某企业与***签订合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的参保单位为某某企业。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某某企业于2022年11月26日向***转存9562.19元;2022年12月27日向***转存9155.88元;2023年1月14日向***转存9103.03元;2023年1月16日向***转存2356.29元;2023年2月25日向***转存7128.4元;2023年3月25日向***转存9800.52元,附言工资;2023年4月25日向***转存11118元。
某甲公司提交技术图纸拟证明***为掌握车载热水器核心技术人员。经查技术图纸显示此页面内容是属于POWTEK的著作权,设计处有***签名字样。某甲公司提交网站截图拟证明某乙公司生产出与某甲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某甲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拟证明其方支出律师费8000元,并主张该律师费应由***支付。委托代理协议显示某甲公司因与***劳动合同纠纷事宜,委托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双方协商一致,某甲公司向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价税合计8000元。
某甲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定理由五日内未及时向某甲公司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2023年2月8日出具[2023]1号逾期未受理证明。后某甲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应否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对于***的诉求,本院均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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