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16420号
原告:***,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健康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494944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以双方本案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