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429号
申请人: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国家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健康路23号,增加一处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二路10号之二(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宇,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01号。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总经理。
被申请人:于范易,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01号。
被申请人:莱州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于范易,经理。
被申请人:栖霞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庄园路东首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福娟,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莱州埃维燃气有限公司、栖霞埃维燃气有限公司、于范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申请人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中山市力科电器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