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龄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某某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193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天津**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家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宜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宜家公司退货退款15251.73元,并按消费者保护法赔偿三倍金额45755.19元,共计61006.92元;二、诉讼费用由**宜家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7月20日在**宜家公司开设的天猫网(ARCA旗舰店)购买ARCA***桶盖全自动家用电动冲洗器洗屁带烘干加热恒温马桶坐便盖,商家网页宣传原价2699元的这次活动立减1800元,到手价仅需899元。于是就和家人商量,自家和亲朋好友都买了,当时**一次性购买了17个***桶盖(订单编号×××)。商品到货后,**发现商品并非具备商家所宣传的烘干功能,联系商家,最后商家承认这款马桶盖没有烘干功能,是运营部门错的,商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本人要求退一赔三。以上所述有交易快照、订单编号、***旺聊天记录为证。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此要求**宜家公司依法退一赔三,共计61006.92元。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宜家公司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第一,案涉事件发生后**宜家公司积极与**沟通,安排退货事项,但**怠于履行其权利并表示货物下落不明,在**未能退回货物的前提下**宜家公司无法完成退款,**宜家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相关法院对于类案已经有诸多判决对于商家无心过失不应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故意,不存在欺诈的因果关系,因此**退一赔三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第三,**一次性购买了17个马桶盖已经远远超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不属于正常的合理消费行为,不应收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0日,**在天猫网ARCA旗舰店购买**宜家公司ARCAac-05型号全自动家用电动冲洗器洗屁带烘干加热恒温马桶坐便盖17个,价格为15251.73元,订单编号为×××。庭审过程中,**宜家公司承认**收到的17个马桶坐便盖无烘干功能。**收到货后,将3个马桶坐便盖拆封,但未使用。14个个马桶坐便盖未拆封。 另查明,根据淘宝网披露的信息,ARCA旗舰店店铺企业名称为天津**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关于**请求**宜家公司退款15251.73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在天猫网ARCA旗舰店购买**宜家公司ARCA全自动家用电动冲洗器洗屁带烘干加热恒温马桶坐便盖17个没有**宜家公司宣传的烘干功能,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宜家公司应当向**返还货款15251.73元。 关于**是否应当同时向**宜家公司退还货物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宜家公司向**退还货款15251.73元的同时,**应当向**宜家公司退还17个ARCA马桶坐便盖。庭审过程中,**表示案涉商品具备原物返还的条件。因审理互联网案件的特殊性,案涉产品无法在本院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固定,如因当事人原因无法返还原物,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请求**宜家公司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作为一般消费者其一次性购买的马桶盖数量明显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生活需要,结合**宜家公司在与**售后积极协商退货退款等因素,应当认为**没有因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应当认定**宜家公司构成欺诈。故**请求**宜家公司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返还15251.73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天津**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返还ARCAac-05型号马桶坐便盖17个(运费由被告天津**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果原告**不能返还,则按照单价15251.73元/17的价格折抵应退货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为663元,由被告天津**宜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元,原告**负担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邢 程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