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终25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三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2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准予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