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2789号
原告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注册号44060040001079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小布工商业区长远钢铁市场三排E号(二楼)。注册号4406810000316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80元、财产保全费1807元,合计4387元,由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