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财保222号
申请人:广东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石花北路23号东方华庭1号楼1梯115室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MA4W9X6Y9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九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张家堡村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MA6XRU4X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40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九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04000元保全价值范围内,冻结九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名称:九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账号:2821********)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