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9民初121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北路463号华友大厦道层工程之二。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