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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9民初1217号
原告***。
被告***。
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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