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327民初5759号
原告: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经济开发区淮海路0002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莒南县板泉镇沙窝村。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莒南县板泉镇***党支部书记。
原告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建筑)诉被告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庄社区村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变更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城北建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潘庄社区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城北建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195750元及其利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1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经板泉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中标与板泉镇***签订了一份《板泉镇***农村公路网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方中标承包施工,并约定工程竣工后上级拨付款,随到随拨,剩余工程款由村承担并于一年内付清(即2015年9月15日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方将工程完工后,上级拨付款已拨付到位,剩余村集体应承担的部分195750元至今未付,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潘庄社区村委辩称,1、从原告方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应该是拖欠了,但是拖欠的数额无法确认,我们不清楚;2、该工程是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网络建设工程,工程款由上级政府拨付,具体拨付情况村委不知情,村委没有付款义务,请求法庭驳回诉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5日,板泉镇***村民委员会(后并入潘庄社区村委)作为甲方,城北建筑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板泉镇***农村公路网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刘潘庄佃户家后至刘官庄村西农村公路网化建设工程,全长总1350米,宽5米,厚度18公分。工程合同总价款357750元整,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工程价款(53元/m2)。工程期限为25天,自2014年9月15日开工至2014年10月10日工程全部竣工结束。工程必须使用合格标准的建筑材料,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30标准。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施工全部结束后,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上级拨付款随到随拨、剩余工程款由村承担,并于一年内付清(即2015年9月15日前)。合同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日,板泉镇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载明:“见证书经审查核实***、***同志于2014年9月15日在板泉镇法律服务所,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农村网络公路建设工程,该(合同、协议)内容真实、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捺印)印章属实。现予见证见证人:***印***现印板泉镇法律服务所(公章)”。后乙方如期完工,实际丈量长度为1400米。2014年10月24日,莒南县板泉镇人民政府对包括乙方承建道路在内的板泉镇村级公路网化工程进行统一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批复单。2014年10月26日,莒南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质量鉴定单位,出具莒南县村级公路网化建设工程验收鉴定书,其中工程包括“刘潘路-佃户1.4km”。后城北建筑自莒南县板泉镇财政所分别领取上级拨付工程款34527元,领取上级拨付到案外人莒南县国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向其转账的2014年板泉镇村级公路网化工程款(***)128729元,领取板
泉党委拨付的公路网化工程质保金21000元,扣除上述城北建筑领取的上级拨付款184256元,尚余186744元工程款未付。后经城北建筑多次索要未果。2018年10月22日,城北建筑诉来本院,要求潘庄社区村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另,庭审中,潘庄社区村委认可莒南县村级公路网化建设工程验收鉴定书中的“刘潘路-佃户1.4km”系城北建筑所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
本院认为,城北建筑与潘庄社区村委签订的《板泉镇***农村公路网化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城北建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潘庄社区村委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城北建筑承建的公路项目,实际丈量长度为1400米,双方合同约定按实际丈量面积计算工程价款,潘庄社区村委应按照1400米的总长度计算面积并支付工程款。故城北建筑要求潘庄社区村委支付实际施工工程余款18674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城北建筑与潘庄社区村委约定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价款20%的违约金,潘庄社区村委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之责任,故城北建筑要求潘庄社区村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城北建筑与潘庄社区村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并未约定,故对城北建筑要求潘庄社区村委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潘庄社区村委辩称工程款由上级政府拨付,村委没有付款义务,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但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工程款支付为政府上级及村委承担两部分,现上级拨付部分184256元已由城北建筑领取,潘庄社区村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故对潘庄社区村委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6744元;
二、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37348.8元;
三、驳回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计2412元,由莒南县城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元,莒南县板泉镇潘庄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2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