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56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争光,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68XG。
法定代表人:赵峰。
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习友路东、轩辕路北福禄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87561977U。
法定代表人:杜世刚。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正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婷婷
书记员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