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湖北双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120号
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15号附2号6栋1单元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PKW02。
法定代表人:方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双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开发区十里牌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79879404X。
法定代表人:龙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10月23日,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双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双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湖北亿恩供水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龙远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