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2民终2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273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55678572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6LJB4P。
负责人:**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智强,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上诉人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是营业性机构,其经营是为了获取利润,电力线路也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架设,其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二审辩称,同意本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1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我国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本案中,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作为电力企业,为了保护国家电力安全运行,对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树木进行修剪、砍伐是行政行为。因此,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砍伐林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予以赔偿。重庆市七彩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基于其物权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经过实体审理予以明确,且在本案二审审查中,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巫山县供电分公司亦表示愿意将本案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故二审基于新的事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沈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冉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