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042号
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复旦科技园2号楼386室。
法定代表人:李丙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飞,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
法定代表人:胡柏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