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14042号之一
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复旦科技园2号楼386室。
法定代表人:李丙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鹏飞,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东市。
法定代表人:胡柏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复旦爆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奕含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