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211执保127号
申请人:苏州名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5DJL39,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扬华路101号东明装饰城C区一楼13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学府路24号1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名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48号。申请人苏州名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800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名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南京爱克斯射线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9800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