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642号
原告:潘文华,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陈友松,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开发区A2-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559706004Q。
法定代表人:雷华。
原告潘文华与被告陈友松、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潘文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文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茂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孟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