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21民初2562号
原告:崔兴强,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代理权限: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开发区A2-252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参加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路6号。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兴强与被告湖北鑫达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认为本案涉及两个请求权,因原告崔兴强不属于投保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现原告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兴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崔兴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