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807号
原告:南京某公司。
被告:南京某某公司。
被告:南京某某某公司。
被告:南京某某某某公司。
原告南京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公司、南京某某某公司、南京某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南京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南京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