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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冀0524民初1362号 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 负责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工程款1621692.81元、利息(利息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4月10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及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河北广电网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位于柏乡县××段(C包)进行施工建设。2022年5月31日经工程结算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案涉工程款共计1771682.81元。后经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为被告代付15万元,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620692.81元。同时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份公司的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河北广电网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柏乡分配网施工7标段-C包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约定就柏乡县所辖区域的河北广电网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第7标段(C包)开展施工建设,约定施工费以验收和审计后的结果为依据。2、2021年4月10日初验报告一份、审核报告一份、律师费发票一张。证明经河北某某公司出具2021年4月10日出具的初验报告,原告施工项目已于2021年4月10日验收合格,另经河北某某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河北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原告施工量为1771692.8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尚欠付原告工程款1621692.81元,原告的主张符合事实和合同约定,另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费用2万元应当由被告承担。 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工程以最终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计报告第三页显示审减金额涉及材料款154509.25元(不含税),实际情况是根据合同约定,主要是由我方提供,铁马公司从我方领取材料涉及金额3327667.63元,实际使用材料金额3312217.34元,差额15450.29元(不含税),按照3%的税率计算,原告应返还我公司17459.46元,我公司应支付原告施工费用按照审计报告中结果为1771692.81元,扣除17459.46元后,我公司实际应支付原告为1754233.98元,我公司已经支付15万元,应支付1604233.98元,这是按照审计报告中的结果计算,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违约还应承担违约金。根据合同第五.二条原告应在竣工完成后五日内编制竣工资料交至我方,第八二条约定未按时交付竣工资料,每延期一天赔偿违约金200元。原告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交付竣工资料最终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从2018年4月4日到2020年11月25日逾期966日,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支付我公司违约金193200元。再有原告违法分包违反了合同第四(二).7的约定,分包给柏乡县建侠线路施工队,严重违约工程进度缓慢,延期交付质量低下,经整改仍不到位,增加了我方后期的维护成本,要求原告因违法分包等原因赔偿我方10万元,上述三项费用共计310659.46元应从我方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答辩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一份。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分包、转包、竣工日期、提交竣工资料时间、逾期支付竣工资料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等事项,因原告违法分包造成被柏乡县建侠线路施工队起诉,逾期交付竣工资料,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河北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一份。在审核报告第三页载明审减金额15450.29元(不含税),按照13%的税率应扣减金额为17459.46元。3、原告向我公司提交的竣工技术资料。其中56页显示2020年11月25日,证明应该由原告提交的竣工资料在2020年11月25日之前没有完成,即使按照竣工资料中最晚日期2020年11月25日计算,原告逾期交付竣工资料时间是966日。4、2019年6月10日、2020年8月20日我公司给原告发出的整改通知。证明原告施工不规范,不符合技术要求,有多处需要整改。5、原告施工后的现场照片14张。证明原告施工没有达到技术要求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河北广电网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位于柏乡县××段(C包)进行施工建设。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双方权利义务、结算方式等内容。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2022年5月31日被告经委托工程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案涉工程款共计1771692.81元,另双方同意结算时应扣除不含税的材料费15450.29元。后经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为被告代付15万元,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620692.81元。同时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河北广电网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柏乡分配网施工7标段-C包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建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的河北广电网络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第7标段(C包)项目,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依据审核报告确定的工程款数额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所欠工程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但应按审核报告的要求扣减不含税的材料费15450.29元,被告实际应偿还原告工程款数额为1606242.52元。被告提出原告违反合同义务,未按期完成合同内容,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因私自转包造成损失的主张,因其未按时缴纳反诉费,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606242.52元。 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788元,由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柏乡县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师***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