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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南京德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3民初4841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南京德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万达新村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73号1幢312-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德勤网络技术有有限公司、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结清为由,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请求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4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