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3民初4841号
原告:***,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南京德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万达新村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73号1幢312-8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京德勤网络技术有有限公司、南京铁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款项结清为由,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请求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18元,减半收取4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