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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4民初7365号 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