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4民初7365号
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