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587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宜春袁州三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51103326R。
原告***与被告***、宜春袁州三龙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