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802民初1568号
原告:曹某某,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厚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陈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李某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第三人陈某某、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曹某某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曹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