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3229号
原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源鸿商住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18293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畲族,住惠安县。
原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惠劳人仲案[2019]62号裁决书,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请求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0000元、伙食费1950元、护理费10775.7元、工资报酬20000元和双倍工资10000元。
经审查,被告***不服惠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泉惠劳人仲案[2019]62号裁决书,已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闽0521民初3193号。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即本案原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者即本案被告***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均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原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当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闽0521民初31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