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30民初322号

原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源鸿商住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640794681。

法定代表人:胡宗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7640794681,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闽江源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晖,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荣园,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鑫建设公司)与被告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宁城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4月16日,原告和被告同意由本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21年1月20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欣鑫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挺、被告建宁县城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继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鑫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建宁城投公司向欣鑫建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282300元,并按照2282300元为基数,年利率4.75%支付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0月26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利息,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二、要求建宁城投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420100元;三、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建宁城投公司负担。在庭审陈述意见时,欣鑫建设公司基于案涉工程经鉴定机构给出鉴定书,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要求建宁城投公司向欣鑫建设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476185元,放弃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请求。要求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由建宁城投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4日,欣鑫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竞得建宁县东山公园改造提升工程(一期)A标段工程。2014年12月20日,欣鑫建设公司与建宁城投公司就该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宁县东山公园改造提升工程(一期)A标段),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180日,合同价为7161067元等。工程完工后,于2017年7月20日经验合格并交付使用。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现场签证,增加工程款为1241400元,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增加工程量签证编制了工程量增加说明及工程结算书报送建宁城投公司。建宁城投公司已付工程款为570元,工程款总价款95%部分尚欠款为7767375元,工程款总价款5%工程质量保证金408810元因质保期届满应予以退还。

建宁城投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案涉工程逾期完工,原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审核,尚不具备付款条件。3、欣鑫建设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无事实依据。4、工程质量存在部分维修问题,支付质保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5、对于欣鑫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有异议。6、欣鑫建设公司应当向建宁城投公司提交竣工图、签证单据等结算资料。因案涉工程经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8176185元,建宁城投公司在开庭陈述答辩意见时表示尊重该鉴定意见,已支付工程款570元,本公司尚欠工程款为247618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2月4日,欣鑫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建宁县东山公园改造提升工程(一期)A标段工程。2014年12月20日,欣鑫建设公司与建宁城投公司就该工程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宁县东山公园改造提升工程(一期)A标段),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180日,合同价为7161067元等。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现场签证,增加部分工程量。2017年7月20日经验合格并交付使用。2017年10月8日,建设公司编制工程量计算书。2015年4月30日,建宁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40万元。2016年1月31日,建宁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03.8万元。2016年6月30日,建宁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56.2万元。2017年1月31日,建宁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018年2月28日,建宁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20年1月31日,建宁城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0万元。以上合计支付工程款为570万元。案涉工程经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工程总造价为8176185元,合同没有规定利息,不予计算;工期延误经反馈是业主方原因,罚款不计。鉴定费33606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宁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欣鑫建设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宁县东山公园改造提升工程(一期)A标段)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鉴定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程总价款为8176185元,建宁城投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70元,尚欠工程款为2476185元,故欣鑫建设公司要求建宁城投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47618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建宁城投公司关于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因鉴定书认定“工期延误经反馈是业主方原因,罚款不计”。故建宁城投公司该抗辩意见不成立。逾期付款违约利息,因欣鑫建设公司已作放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鉴定费33606元,本院认为,欣鑫建设公司放弃了逾期付款利息,建宁城投公司存在尚款足额支付工程款事实,本院认为鉴定费由建宁城投公司负担合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76185元;

二、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出的工程造价鉴定费33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0元,由建宁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建军

审 判 员  赵建敏

人民陪审员  金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裕燕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