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3393号
原告:龙岩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龙门塔住宅小区(御佳园)3幢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2KLK4W。
法定代表人赖兴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高平市延平区源鸿商住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18293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余**,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原告龙岩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龙岩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协筑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岩协筑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协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颖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