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81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供劳动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