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

某某与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81民初2067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阜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提供劳动者伤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