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81民初3670号
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26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426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