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02民初2923号之一
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88号海外联谊大厦18单元18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泰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名都广场D区1001-1、D1001-2号。
法定代表人:薛皓文,董事长。
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安泰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3.5元(已减半),保全费1970元,合计4723.5元,由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卫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