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北联中融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黑0109民初1611号
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江,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北联中融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连涛,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奥电梯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北联中融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联中融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奥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江到庭参加诉讼,北联中融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奥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联中融公司立即给付拖欠电梯款561,000元;2、请求判令北联中融公司承担违约金28,050元;3、请求判令北联中融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杭奥电梯公司、北联中融公司就黑龙江哈尔滨北方节能环保科技大厦项目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本合同设备的安装由杭奥电梯公司或其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杭奥电梯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安装完毕后,因北联中融公司原因至今未验收。合同约定了付款规定,但北联中融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故杭奥电梯公司依据合同及履行情况,请求法院判令北联中融公司立即给付561,000元安装费并承担违约金28,050元。
被告北联中融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
杭奥电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证据1,杭奥电梯公司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一份,系杭奥电梯公司提供。证明杭奥电梯公司的主体资格及安装电梯的资质。
证据2,企业信用报告一份,系网络调取打印。证明北联中融公司的主体资格。
证据3,《设备安装合同》一份,2014年7-8月间原、被告签订,未写具体日期,系杭奥电梯公司提供。证明杭奥电梯公司为北联中融公司安装电梯八部,安装期限为2014年8月至9月,安装费用561,000元。证实杭奥电梯公司依约为北联中融公司安装电梯后,北联中融公司因主体工程未完工,导致不能整体进行验收,进而导致杭奥电梯公司安装完电梯后也不能进行验收,且北联中融公司未支付杭奥电梯公司安装费用,因此北联中融公司应给付安装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4,《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系北联中融公司与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签订。证明北联中融公司所购买的8部电梯的型号,进而证明杭奥电梯公司负责安装的电梯是北联中融公司供的。
证据5,产品合格证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各8份,证明因北联中融公司不申请质量监督局对电梯进行检验,导致电梯产品合格证在杭奥电梯公司处,如北联中融公司申请检验应提供该合格证;且根据行业惯例,如果北联中融公司安装后付款,合格证质押在杭奥电梯处,进而证实北联中融公司不申请电梯检验及欠付杭奥电梯公司安装费的事实。
证据6,电梯验收自检报告8份,系杭奥电梯公司在2014年11月25日作出。证明因北联中融公司不申请质量监督局对电梯进行检验,导致安装电梯的自检报告在杭奥电梯处,根据行业惯例,如北联中融公司安装后付款,自检报告质押在杭奥电梯处,进而证实北联中融公司不申请电梯检验及欠付杭奥电梯公司安装费的事实。
证据7,相片四张,证明北联中融公司所施工工程在2018年春季仍处于未完工和停工状态,导致杭奥电梯公司安装的电梯不能检测。
证据8,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杭奥电梯公司安装电梯及索要安装费用的经过。且质检报告上有该人签字,系杭奥电梯公司技术人员。
被告北联中融公司未出庭,未质证、未举证。
本院对杭奥电梯公司举示的证据认证如下:杭奥电梯公司举示的证据1-8,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实杭奥电梯公司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杭奥电梯公司、北联中融公司就黑龙江哈尔滨北方节能环保科技大厦项目签订《设备安装合同》,约定本合同设备的安装由杭奥电梯公司或其委托的具有国家认可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安装合同》第2条付款规定约定:2.1甲方在进场安装开工日期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零伍佰元整……2.3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因甲方原因不及时报验或因甲方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设备不能及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发货之日起六个月满,甲方应立即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安装费。关于违约金,合同第8.3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杭奥电梯公司依合同约定履行八部电梯安装义务。案涉八部电梯分别为:三部GeN2(载重800kg、层/站/数分别为3/3/3、4/4/4、4/4/4)、一部GeN2(载重1000kg、层/站/数为4/4/4)、四部OH5100(载重1000kg、层/站/数分别为17/17/17、17/17/17、17/17/17、16/16/16)。安装完毕后,于2014年12月25日进行了自检验收,结论为:施工质量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电梯设计文件的要求,自检合格。现非因杭奥电梯公司的原因,案涉电梯至今未进行整机检验,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另查明:北联中融公司与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预交货期为2014年8月15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杭奥电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北联中融公司安装八部电梯,该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非因该公司原因未验收,且自2014年8月15日电梯发货之日起已满六个月,故北联中融公司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安装费561,000元。北联中融公司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杭奥电梯公司因此要求北联中融公司按照合同总价5%的标准即28,050元给付违约金,故本院对杭奥电梯公司要求北联中融公司给付电梯安装费561,000元、违约金28,0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北联中融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561,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北联中融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8,050元。
案件受理费9691元、公告费560元(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均已预付),由被告黑龙江北联中融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北联中融节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款项给付原告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红宇
人民陪审员  王冬娟
人民陪审员  李江霞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曾审审
书 记 员  孟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