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72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829492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涂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