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8民初72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
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2829492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涂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