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116民初7487号
原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德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54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被告还清之日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曾在原告智能包裹柜项目负责包裹柜安装维护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8500元。截止2016年1月26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2541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再次确认借款事实,并承诺未还的22541元借款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在原告智能包裹柜项目部负责包裹柜安装维护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8500元,期间产生差旅费25959元全部冲抵借款,截止2016年1月26日,被告仍欠原告22541元,并承诺于2016年4月30日前归还。
庭审中,原告自认,经原、被告再次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1263元,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263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2126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以及原告的陈述等材料入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1263元未归还的事实。被告承诺了还款期限,就应按期归还。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实为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126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1263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6年5月1日始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