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16民初1180号
原告: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十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人民中路5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阆中市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尔能公司”)与被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德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南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4月22日、2019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澳尔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邮政南充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澳尔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邮政南充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尔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澳尔能公司与百德公司之间就阆中市柏垭邮政所P8室外LED全彩显示屏、阆中市江南邮政所室内P5高亮全彩显示屏的制作安装存在承揽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百德公司向澳尔能公司支付报酬145743元。事实和理由:百德公司与邮政南充分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了《邮政媒体平台建设合作合同》,约定百德公司负责邮政南充分公司嘉陵、西充、南部、阆中区域的邮政媒体平台建设。2017年9月,百德公司将阆中市柏垭邮政所P8室外LED全彩显示屏、阆中市江南邮政所室内P5高亮全彩显示屏的制作安装委托澳尔能公司承制,澳尔能公司完成了前述全部工作,并将显示屏交付第三人使用。但百德公司一直未支付报酬。百德公司员工***于2018年5月15日向澳尔能公司发送《LED显示屏制作安装合同》,但因百德公司原因,该合同最终没有盖章。2018年8月6日,澳尔能公司前往阆中市柏垭邮政所欲拆除其安装的P8室外LED全彩显示屏但遭到阻止,最终未拆除。此后,澳尔能公司多次前往百德公司交涉,并对交涉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百德公司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报酬,且拒绝签订合同。澳尔能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百德公司辩称,澳尔能公司与我公司根本不存在就案涉项目的承揽合同关系,之前确实签订过合同,但那是西充项目,本案案涉项目的制作安装行为均系澳尔能公司单方面行为,且我公司曾要求澳尔能公司拆除显示屏,故请求法院驳回澳尔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邮政南充分公司述称,我方认为本案系百德公司与澳尔能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我公司没有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澳尔能公司提交的1.***与***就案涉合同协商的QQ聊天截图及LED显示屏制作安装合同,经质证,百德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不予采信;2.邮政媒体平台建设合作合同,澳尔能公司虽提供合同复印件,但第三人邮政南充分公司提交了该合同原件,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待证合同关系有一定关联性,故予以采信。3.接(报)处警登记表。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待证合同关系有一定关联性,故予以采信。4.公证书。经质证,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5.LED显示屏制作安装合同。经质证,百德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原被告双方就西充中学LED显示屏制作签订的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6.录音记录及视频。经质证,百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本院庭后传唤百德公司员工***到庭进行询问,***承认录音通话中的一方为其本人,鉴于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百德公司提交的1.澳尔能公司出具的报价方案、成都利路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聊天记录、拆除函等证据,本院认为仅拆除函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一定关联性,其他均不予采信。2.聊天记录、2017年9月12日函告、2018年9月11日故障报修单、2018年9月28日故障报修单、西充县户外媒体竣工验收报告表、通知函等证据只能证明百德公司与澳尔能公司就西充中学LED显示屏制作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就本案案件事实,根据庭审记录、询问笔录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11月17日,邮政南充分公司(甲方)与百德公司(乙方)签订了《邮政媒体平台建设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安装、维护媒体建设平台产品,建设区域包括嘉陵、西充、南部、阆中区域,根据拟建数量明细显示,包括户外LED。百德公司庭审中陈述,百德公司将该合同中的户外LED屏制作安装进行了分包,西充地区找的公司就是澳尔能公司并签订了合同,阆中地区的也一并向澳尔能公司进行了询价。
2018年8月29日,在百德公司办公室,百德公司员工***与澳尔能公司员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对话称:“袁:我过来就是问下柏垭和江南支行阆中那边,你现在就是合同不签吧?邓:不是合同不签,是现在要找一个解决方案……袁:我算了个账,我亏死了,我肯定不得干了三,你们最开始也答应了我的东西,你们阆中那边验收了的,我去看了的,单子都在我这儿,你们早就验收了的。邓:验收了,对,我们承认,对,这两个对的,我们说了,前面两个合同,西充你该解决还是要解决。袁:我是解决了,你听我说完,西充那边很简单,你说要验收付,我们就验收付,但是两个合同,不是一个主体,明白不?邓:两个合同就两个合同嘛……邓:阆中和柏垭的,签了合同,我该付你好多付你好多,但是西充这个屏,我必须是3年过后才能付……曾:柏垭和江南支行,还没签合同的,这两个你们是什么意见?邓:阆中和柏垭这两个,我该给你们签的就给你们签。曾:阆中和柏垭这两个没得问题嘛?邓:我给你说了,没得问题,该签的就给你们签。……曾:因为后面这个阆中江南支行和柏垭这两个,他们之前去找过邮政,邮政明确说,这个已经移交给他们,已经是他们的了,相当于已经是认可这个合格了。邓:我晓得啊,我给你说过了,这两个没得问题,我们该解决就解决,对不对?……邓:让你过来签了。袁:我5月份就盖章提交给你了,合同。邓:问题是你要把西充的解决了,我才给你签。……”
2018年8月6日,***曾试图拆掉江南邮政储蓄银行的LED显示屏,后被邮政公司人员阻止,过程记载于阆中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接警人是***。2018年9月26日和2018年10月19日,百德公司曾两次发出《告知函》给澳尔能公司,要求其拆除两块案涉LED显示屏。
2018年10月31日,阆中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白果林小区青西路6号附7号……公证事项:保全现状申请人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于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来到我处,称该公司于2017年9月受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在阆中市柏垭邮政储蓄银行和江南邮政储蓄银行安装了LED全彩显示屏2台,但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却一直未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设备费用,为保存相关证据,现要对该设备的现状进行拍摄,特向我处申请对已安装设备的现状进行保全证据。……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13时19分至14时02分,本公证员、公证员杨某及申请人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实施了如下行为:一、13时19分,本公证员、公证员杨某与***到达阆中市柏垭镇邮政街3号,杨某对一幢正在施工的楼房2楼外墙上安装的LED显示屏的现状进行了拍照,现场共拍得照片7张。二、13时58分,本公证员、公证员杨某与***到达阆中市江南办事处落下闳大道北段367号的江南邮政储蓄银行,杨某对该银行玻璃橱窗内安装的LED显示屏的现状进行了拍照,现场共拍得照片6张。……”公证书上有阆中市公证处盖章及公证员武某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澳尔能公司与百德公司之间是否就制作阆中市柏垭邮政所P8室外LED全彩显示屏及阆中市江南邮政所室内P5高亮全彩显示屏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2.百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澳尔能公司制作款项。本院综合评议如下:
关于澳尔能公司与百德公司之间是否就制作阆中市柏垭邮政所P8室外LED全彩显示屏及阆中市江南邮政所室内P5高亮全彩显示屏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之规定,本案中,百德公司与澳尔能公司之间确实没有签订关于案涉LED显示屏的书面合同,但根据百德公司员工***与澳尔能公司员工***及***律师的对话录音可知,双方实际已就案涉LED显示屏制作安装达成事前合意,并且***在对话录音中多次表示认可澳尔能公司的工作,也未就案涉项目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故本院认为澳尔能公司所举证据已经达到优势证明程度,应当对澳尔能公司与百德公司之间就制作阆中市柏垭邮政所P8室外LED全彩显示屏及阆中市江南邮政所室内P5高亮全彩显示屏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进行确认。对于百德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西充中学项目与案涉项目彼此独立,并非不可区分,百德公司试图以西充项目的处置来左右案涉项目,缺乏事前合意和明确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百德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澳尔能公司制作款项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及第六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之规定,本案中,百德公司与澳尔能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从已有的证据来看,双方约定的价款并不明确,双方并未就案涉LED显示屏的价款进行结算,根据相应举证责任,澳尔能公司应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确定价款,现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其要求支付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澳尔能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就阆中市柏垭邮政所P8室外LED全彩显示屏、阆中市江南邮政所室内P5高亮全彩显示屏的制作安装存在承揽合同关系;
二、驳回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3214元,由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成都澳尔能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