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16民初5146号

原告:***,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容(系***妻子),女,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德,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十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一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江涛,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自贡宣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双石镇振兴西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黄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德公司”)、第三人自贡宣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宗容、李荣德,被告百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一静、廖江涛,第三人宣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百德公司赔偿***人身损害致残的费用,具体构成为医疗费147361元、误工费54672元、护理费1784562.6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50元、必要的营养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50615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979.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鉴定费3400元,以上共计2613189元。事实和理由:***,系宣诚公司员工,负责电气设施设备的安装作业工作。在被宣诚公司派往百德公司的安装现场为百德公司进行相关安装作业时,因踩的脚手架脱焊断裂而导致***从离地1.6米左右的脚手架上坠落(该脚手架为百德公司提供用于本次安装使用),头部着地造成重伤。送往医院较长时间紧急抢救后,又几次转院康复治疗、再次手术治疗等出院,被鉴定为致残程度四级,并且需要后续治疗和护理。期间,百德公司与***的家人签订了一个类似协议,但后面出现了推诿扯皮,***只得自己借钱支付医疗费用。2020年4月22日,***家属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受伤情况进行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因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肢体瘫痪,其致残程度评定为四级;2.***的后续治疗费酌定4000元;3.***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4.***的误工期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完全需人护理的护理期至定残前一日、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营养期从受伤之日起酌定100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应当由百德公司对自身损失予以赔偿。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百德公司辩称,一是百德公司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均不符合侵权责任要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是百德公司与宣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承揽合同关系,百德公司在该安装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没有定作、指示、选任的过失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百德公司没有提供案涉脚手架的义务,***擅自取用百德公司的脚手架发生事故,与百德公司没有关系;三是百德公司与宣诚公司的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以及出现安全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由宣诚公司全部独立承担,并且***系宣诚公司的员工,构成劳动用工关系,应当由宣诚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受伤也与宣诚公司未进行有效的安全培训有关;四是***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其在操作中虽然穿上了安全带,却没有正确系上安全带,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五是***主张的赔偿标准和金额过高,如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塑型费等均过高,有些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综上,***的损害应当由宣诚公司承担责任,百德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百德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宣诚公司述称,一是对***受伤事实认可,由于我方仅是第三人,***未要求我方承担责任,故对***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判决;二是***与宣诚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与百德公司之间才是雇佣关系。***系我司员工属实,但本案中涉及的项目,***不属于我司员工;三是本案中百德公司与宣诚公司不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并无签订合同,但宣诚公司为***垫付的金额共68148.97元,在本案中应予以扣除;四是***与百德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涉及我方,但我方不清楚具体事项,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所以我方不认可其协议。在法庭辩论阶段,宣诚公司又述称,一是百德公司系出现质量问题脚手架的所有者,百德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是***自行拿走脚手架使用,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本身也存在过错,并且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护理费应以5年为准;三是***与百德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在项目现场负责指挥、考勤的人员均是百德公司的员工曾瑀。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定:百德公司系从事生产、销售邮政专用设备、金属制品等的有限责任公司。宣诚公司系从事销售电气设备、五金产品、电气安装等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信忠。***长期在城镇从事电气设备设施安装作业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

2019年10月26日下午,***在百德公司的安装现场为其进行相关安装作业时,因踩的脚手架脱焊断裂而导致***从离地1.6米左右脚手架上坠落,头部着地造成重伤。事发时,***头戴安全帽,系了保险绳。后***先被送往四川省司法警官总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49.9元,由宣诚公司垫付,***并未在医药费里主张,当天又被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1月16日,出院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特重型,闭合性)、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顶部硬膜外血肿、广泛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骨折、双侧颞顶部、枕部头皮血肿、头皮软组织擦挫伤;脑疝(中期、重度);脑积水;脑膨出;高血压3级很高危;吸入性肺炎;肝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贫血;电解质紊乱;酸碱失衡。出院医嘱为:1.出院后至康复机构行康复治疗,避免劳累,加强营养,注意休息;2.神经外科门诊随访,动态复查头部CT,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开颅术后3月后可至神经外科门诊评估是否可行颅骨修补术……产生医药费、护理费153480元已由百德公司支付,***并未计算至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内。随后遵医嘱转入成都高新海尔森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3月12日,出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继发性脑积水;继发性癫痫;肺部感染;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出院医嘱为:转华西神经外科进一步手术治疗。产生医药费23754.2元。产生护理费9999元、1601元。随后又转院至成都上锦南府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上锦医院),住院时间为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4月15日,在全麻下行“三脑室底造瘘+脉络丛烧灼+透明隔造瘘术”及“脑室腹腔分流术+颅骨修补术”,出院诊断为外伤后脑积水,颅骨缺损,脑外伤术后,继发癫痫。出院医嘱及建议为:1.加强营养,注意休息,继续口服抗癫痫药物,半年后复查脑电图,根据结果调整药物。回当地继续康复治疗,促进肢体功能恢复。2.定期神经外科门诊随诊……产生医药费116606.80元。

2019年11月1日,***家属蒋宗容、郑东与百德公司曾就***医药费用支付等问题签订协议,但协议中关于宣诚公司的内容,宣诚公司不予认可,该协议只有***家属与百德公司工作人员签字。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宣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忠(昵称:感恩的心)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劳务报酬,分别为2019年5月18日支付2000元,2019年5月30日支付2000元,2019年6月13日支付1000元,2019年6月19日支付3000元,2019年7月19日支付4000元,2019年7月24日支付2000元,2019年7月31日支付3000元,2019年8月11日支付2000元,2019年8月30日支付5000元,2019年9月26日支付1500元,2019年10月31日支付8000元,但其中有两笔共3000元有微信备注是支付给“老刘”应予扣除,上述劳务报酬共计30500元。

2020年4月22日,***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致残程度评定;后续医疗费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护理依赖程度评定。2020年5月18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因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肢体瘫痪,其致残程度评定为四级;2.***的后续治疗费酌定4000元;3.***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4.***的误工期从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完全需人护理的护理期至定残前一日、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期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营养期从受伤之日起酌定100日。产生鉴定费3400元。

***家中现有儿子郑东,现年24岁,父亲郑显松,现年79岁,郑显松共育有6个子女,郑显松住四川省宜宾县。

百德公司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对该公司员工杨运兰与宣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忠(昵称:感恩的心)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内容涉及2019年9月22日至10月28日期间双方磋商订立承揽合同的过程,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22日,“黄:杨经理,你们成都中心局怎么说,要是给我做我好提前安排……杨:你报个价嘛,现在还没有确定谁做黄:成都价格报到毛毛虫那里的,做不做这两天你们定下来,你们的项目先找我,我也先等你们回复,月底还有别的项目等着报价进场的杨:什么时候发给她的黄:发送文件《成都邮政中心报价》……杨:我明天具体看下图纸,如果可以,南昌那里可以撤一部分人过来……黄:不着急,等货差不多了再调人也来得及,要不怠工大家都不划算,货到了可以安排天天加班杨:就是……”2019年9月24日,“杨:成都中心局你们报价含几个点的税”2019年9月25日,“黄:普票,杨经理,你们成都项目订下来没有,没订下来我就另外接项目了杨:就是在问你税率哒,图纸你都收到的嘛黄:收到了杨:15万黄:15万,普票是吧,我们商量一下……”2019年9月27日,“黄:杨经理,你们公司的收件地址发我一个,成都有没有确定好久进场杨: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空港四路1108号杨兰135××××3372,成都具体还没有定,下午商量了跟你说哈,你要不然等成都的盖了一起跟我寄回来黄:成都的您寄出来没有嘛杨:今天下午寄,发送邮件《物流输送设备安装合同》(成都中心局)”2019年10月4日,“黄:设备好久进场杨:估计后天,我再确认一下……黄:最好是人员进场就能开工,你们的配件我觉得有点给不上……杨:就是确认下有好多东西,不然安两天又耍起……杨:如果临时增加就临时跟你们核算就行……”2019年10月7日,“黄:杨经理,您成都这次的合同怎么又改付款方式了杨:你不是说点点款难得付哒,我就改成一次性90%了”2019年10月16日,“黄:杨经理,成都那边安排发货还是配套的发好些,现在的工期都比较紧张,支腿发货我这就好安排调人过去杨:好的……”2019年10月26日,“黄:杨经理,成都你们买的脚手架出了质量问题,出了安全事故,你们可以联系一下卖家,杨经理,你们那边明天先预支点款过来,今天的工人要做手术,我这已经打了四万过去了杨:好的,在哪个医院……”2019年10月27日,“黄:我咨询过律师了,你们提供的脚手架质量问题,你们应该找供应商先商量一下,这个药费不能走公司账户,你先联系一下供应商杨:正在联系哈黄:我这边昨天四万,今天又交两万了,后面看是你们先垫付还是让供应商预付,而且成都项目因为发货原因,杨总说后面算人工,现在还没统计多少人工……”

事发时出现质量问题的脚手架系百德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向曹三五金成都奇馨发物资有限公司购置。

2019年度,四川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54元;2019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367元;2019年度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056元;2019年度四川省建筑业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3315元;2019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4085元。

庭审中,百德公司对***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经询问,主要理由系***单方面委托鉴定。***、宣诚公司均承认***是经由宣诚公司才加入到本案涉及的项目中的,且根据***妻子的陈述,***自2019年开始就在帮宣诚公司黄信忠做事,一般为黄信忠有工作就会叫***,***就去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本院于庭审中询问百德公司关于脚手架的管理情况,百德公司于庭后提交《关于脚手架管理的情况说明》显示:“……项目现场人员较多,场地空间有限……我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采购脚手架达到项目现场后,无空余场地作为仓库堆放工具,我公司人员就将脚手架等工具放置于我公司施工区域范围内,以便我公司自己的人员就近取用,也就没有对这些工具上锁,也没有安排专门的人员来保管。因项目赶工,项目现场安装繁忙,我公司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宣诚公司擅自取用了脚手架”。宣诚公司认可百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中进行微信对话的主体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忠。

本院认为,***在百德公司施工过程中从脱焊的脚手架上摔落受伤系各方均认可和查明确认的事实。本案中,百德公司与宣诚公司均否认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宣诚公司也否认与百德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但综合全案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并不一定签订书面合同,以事实行为建立合同关系也应有效,本案中,虽然宣诚公司与百德公司未就案涉施工项目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公证保全证据可知,百德公司与宣诚公司并非首次合作,其合作模式一贯是先磋商然后寄合同签署,黄信忠在聊天中曾多次表示“调人”“算人工”等,还就***发生事故与百德公司进行沟通,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宣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忠与百德公司杨姓项目经理已就案涉项目的合同达成了协议,并实际上进行了履行,对于宣诚公司辩称己方与百德公司之间并未建立承揽合同关系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在此前提下,***作为一名长期受雇于宣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信忠的工人(这从黄信忠不定期转给***劳务报酬可知),其又确实经由宣诚公司介绍才进入百德公司场地施工(宣诚公司自己也当庭认可这一点),本院认为,与***建立雇佣关系的应是宣诚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雇员受伤后可以向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本院庭审时询问***,其选择了向百德公司要求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对于***在施工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百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所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计算的金额是否过高。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根据所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在施工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百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事发现场***使用的脚手架脱焊是导致***受伤的直接原因,而该脚手架是百德公司采购、所有,并堆放在施工区域范围,且没有上锁,也没有安排专门的人员保管,虽然百德公司辩称是***私自取用,但施工现场人员众多、施工区域并没有严格划分,百德公司作为业主方,对施工现场负担安全管理责任是其应有义务,因此百德公司疏于保管及管理脚手架等工具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百德公司的责任大小及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百德公司对***的受伤应承担30%的责任。

2.关于***所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计算的金额是否过高的问题。***在事后为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单方面委托评估鉴定机构形成了书面鉴定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虽然百德公司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其主要理由即为是***单方面委托的,百德公司没有举出该份书面鉴定意见足以被推翻的证据和理由,故本院对该份书面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本院对于***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之规定,本院认定***的医疗费为140361元(23754.20元+116606.80元),再加上根据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的后续医疗费为4000元。以上合计为144361元。

(2)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因***系无固定收入人员,本院酌定按照2019年度四川省建筑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3315元/年计算,***误工费为29797.97元(53315元/年÷365天×204天)

(3)护理费及护理依赖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之规定,***在成都高新海尔森医院产生护理费11600元,本院予以确认。后至定残日前一日即2020年5月17日均为完全需人护理,护理费为120元/天×66天=7920元。由于***系大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依赖费暂计为5年,为2019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4085元×5年×80%=176340元。以上合计195860元。

(4)交通费。因***近亲属均在本地,酌情支持30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之规定,根据***提供的住院证明,***共计住院173天,本院认定***伙食费为5190元(30元/天×173天)。

(6)营养费。根据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从受伤之日起酌定100天,本院认定营养费为2000元(20元/天×100天)。

(7)残疾赔偿金。***长期在城镇误工,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城镇,故***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应为506156元(36154元×20年×70%)。

(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之规定,***儿子郑东,现年24岁已经成年,不应计算扶养费;家中现有父亲郑显松,现年79岁,系农村户口,郑显松共育有6个子女,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199.33元(14056元/年×5年×70%÷6)。

(9)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10)鉴定费。因***提交了鉴定费票据,本院对鉴定费3400元予以支持。

(11)精神抚慰金。因百德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酌情支持14000元。

综上,本院确定***的损失合计895264.3元。由于百德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故百德公司向***赔偿268579.29元(895264.3元×30%),另单独加上精神抚慰金14000元,共计赔偿损失为282579.29元。但由于***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百德公司曾经垫付医药费、护理费计153480元,其中30%属百德公司按照责任比例应承担部分,剩余70%应从支付给***的赔偿款中扣除,故282579.29元-153480元×70%=175143.2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175143.29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3元,由***负担4713元,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黎 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傅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