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3006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万东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743X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漳盛路。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武君,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93685945U,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十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容,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万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百德邮政专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万东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市万东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万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70,合计855元,由无锡市万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