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92执恢1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临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35372328。
法定代表人:朱绍义,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9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03861.27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135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94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传唤处所。
2、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12月19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号牌为鲁Q6×××ד别克牌”汽车,因未找到车辆下落,暂未实际扣押。
4、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山东**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