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1046号 原告:***,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智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58号院4楼2单元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凤苑小区5号楼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山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为55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