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民初1980号
原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煤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石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曹市开发区中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女,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销分公司、湖北**石化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01元,减半收取计50801元,由原告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