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他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341号第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3949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074548861P,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大池埝路西段经开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陕0581执1146号。首次执行中,韩城市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韩城市高新区沁惠路以北工业化基地pc项目一期工程(610581104217GB00001F9999002)、(610581104217GB00001F9999003)采取了查封措施,被执行人履行367.8万元义务后,下欠工程款1400余万元未履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系当地国有企业,案件超过6个月未能实际执结。据此,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韩城市人民法院(2021)陕0581民初3470民事判决由富平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韩城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富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富平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有关案卷材料后两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