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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34民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12日生,藏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3月10日生,纳西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新城区规划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4210152862918。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2777355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男,1985年1月10日生,藏族,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原审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运输合同纠纷,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22)云340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11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香格里拉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委托***参与了调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经对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00元,减半收取57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