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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子补都子、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4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