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4民初109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