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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与上海启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25510号 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汽车工业园顺意路00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启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第22幢CX15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启裔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与被告上海启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启裔鑫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核工业华东二六七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