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9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媛媛,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北二环铝材市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川林旗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6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河北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北路6号付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公司)、河北川林旗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林旗骏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京鑫公司是否是案涉项目的承包人?川林旗骏公司与京鑫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岗)是京鑫公司工作人员还是川林旗骏公司的工作人员?***(岗)与华晶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相应民事责任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案涉项目的工程款是如何支付的?川林旗骏公司为什么向华晶公司支付工程款,双方之间有无其他业务往来?案涉项目的开发手续是否齐备?项目发包人是否是美华公司,案涉项目工程款是否结算完毕,发包人应否对诉指工程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便于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宜追加***(岗)参加诉讼,并依法调查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