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铝材市场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六终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华晶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