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09民初1103号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石家庄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家庄市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天山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定作玻璃共计660956.2元及违约损失(违约损失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每天1000元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约为36000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责险保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9月23日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中空玻璃,合同还特别约定,付款方式:月结90%,剩余10%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结清。违约责任:需方若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内结清所欠货款,每晚一天需向供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因为鸿晟燕园7#工地、银川海世界两工地的需要,向我方定作玻璃,我方根据被告的订单和要求分别向被告提供了相应定作玻璃,被告应付我方定作玻璃价款分别为568193.78元和92762.42元,合计660956.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种种借口拒绝付款,至今未付。综上本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定作玻璃款660956.2元,其行为不仅违约,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在庭审时提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理由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约定的地点系被告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且被告提交了一份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中原告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约定的地点与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实际联系,故双方约定管辖有效,本案应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